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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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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過失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1月30日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 院以95年度交簡緝字第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979 號)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,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 條前段、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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