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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經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刑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6年3 月5 日犯賭博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3817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9624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96   年  9  月 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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