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998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即受 刑 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 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聲請人以其犯罪 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4 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1年8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自95年9月28日21時 │自95年11月初某日起│ │犯罪日期 │許起至96年2月14日 │至96年4月23日晚上 │ │ │17時許前某時止 │止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│ │機關年度案號│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│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│ │ │8317號 │3378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62號 │96年度易字第131號 │ │事實審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6月28日 │96年6月29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判 決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7月30日 │96年7月23日 │ 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 │九十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拾月 │有期徒刑伍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同左署96年執助字第│ │備註 │察署96年執字第7875│2371號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