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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3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 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犯竊盜罪,經本 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一八號刑 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撤緩偵字第一一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三百元折算一日,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判決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 馥 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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