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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56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與已減刑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仟元,如易服勞 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 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433號(偵查案號: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128 號),判處罰金新 臺幣3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1 (判決確 定日期應更正為「96.06.06」)所列已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 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另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刑聲請減刑部分,查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,業經本院以 96年度聲減字第2259號裁定予以減刑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裁定在卷可佐,本院自無從 就前述已減刑確定之罪刑部分再予減刑,是聲請書就附表編 號1 所示之罪刑聲請減刑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 款、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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