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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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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)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。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 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日期犯如各該編號 所之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,其犯罪 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,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53條 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?????????? 法 官 俞秀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 加重竊盜 │ 搶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一年 │有期徒刑二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 刑法第321條第1項 │刑法第325條第1項 │ │ │ 第2款、第4款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4年6月7日 │95年5月27日 │ │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機關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及案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號 │案 號│95年度偵緝字第719 │95年度偵字第13523 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531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34號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5年5月25日 │95年8月10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531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34號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5年7月10日 │95年10月12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六月 │不符減刑規定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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