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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33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行為時(即 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、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)刑法第51 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盜用他人電信設│竊盜 │幫助常業詐欺 │ │ │備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貳年捌│有期徒刑參月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 │ │月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電信法第56條第│刑法第320 條第│刑法第340 條 │ │ │1 項 │1 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自93年4 月間某│93年6 月底某日│自92年4 月29日│ │ │日起至93年9 月│ │起至92年5 月15│ │ │30日止 │ │日止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 │偵│ │院檢察署 │院檢察署 │院檢察署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案號│93年度偵字第15│93年度偵字第15│93年度偵緝字第│ │ │ │442 號等 │442 號等 │1799號等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 │最│ │院 │院 │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4年度訴字第17│94年度訴字第17│93年度訴字第23│ │實│ │9 號 │9 號 │96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4年5 月31日 │94年5 月31日 │94年5 月19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 │ │ │院 │院 │院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94年度訴字第17│94年度訴字第17│93年度訴字第23│ │判│ │9 號 │9 號 │96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│94年7 月4 日 │94年7 月4 日 │94年6 月21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第2 條第1 項第│第2 條第1 項第│第2 條第1 項第│ │民國九十│3 款 │3 款 │3 款 │ 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│有期徒刑壹年肆│有期徒刑壹月又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 │、褫奪公│月 │拾伍日 │ │ 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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