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2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1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4日,犯賭博罪,經本院
於96年5 月4 日以96年度簡字第824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
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25 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
處罰金新臺幣9 千元,並於96年5 月24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陳靜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