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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1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4日,犯賭博罪,經本院 於96年5 月4 日以96年度簡字第824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25 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罰金新臺幣9 千元,並於96年5 月24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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