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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0八 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二、三所載,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 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 ,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二、 三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 罪所處之刑,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(附表編號 一所示之罪,原法院於判決時,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,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,自應 引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),定其應執行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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