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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又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受傷而逃逸罪,減為有 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,犯服用酒類, 不能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 事,致人受傷而逃逸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五三 三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上開二罪犯罪 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十二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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