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3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3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
年度聲減字第63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月30日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
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56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
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04號),判處有期徒刑2
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