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3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3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乙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3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竊盜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乙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犯竊盜罪,經
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二九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
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九二號),判處拘役
二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
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
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甲○○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