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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3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應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 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51號 (原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55 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9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年4月24 日以前,所犯上開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(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)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 ,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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