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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3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犯在公共場所 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 第一九五一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五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九 千元,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,於九十六年六 月十三日判決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 馥 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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