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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3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 月11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 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19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34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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