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07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三、四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其中附表編號一、二所處之 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,附表編號三、四所處之刑並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三、四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、 四部分與附表編號一、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規定:「本條例施行前,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、審判或執行者,不得依本條 例減刑。」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 經本院判決確定後,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6年7 月12日以96年執字第4528號發布通緝,嗣於同年8 月 20日因緝獲歸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緝丁字第1936號執行指揮書 各1 件在卷可佐,是依首揭規定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所示之罪,不予減刑,附此敘明。又按所犯為數罪併罰 ,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 合處罰之結果,於定執行刑時,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 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(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 號解釋意旨)。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所示之 罪,雖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、2 月又15日,然 其與附表編號一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,故於定執行 刑時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 53條、第51條第5 款(修正前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。 │有期徒刑肆月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5年5月10日、同年 │95年5月10日、同年 │ │) │月26日 │月26日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95年度毒偵字第4296│95年度毒偵字第4296│ │ │ │號、第4589號 │號、第4589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2110號│95年度速字第2110號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5年11月15日 │95年11月15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2110號│95年度訴字第2110號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3月26日 │96年3月26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不合 │不合 │ 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無 │無 │ 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 │ │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此部份受刑人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│ │ │96年7月12日經通緝,嗣於該條例施行後之 │ │ │96年8月20日因緝獲歸案,故不得減刑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三 │ 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玖月。 │有期徒刑伍月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6年3月7日 │96年3月7日 │ │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96年度毒偵字第2106│96年度毒偵字第2106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550號│96年度訴字第1550號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6年5月30日 │96年5月30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550號│96年度訴字第1550號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月2日 │96年7月2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│ 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日。 │日。 │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