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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83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 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 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一年 │有期徒刑十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2月7日中午12時許起至 │95年12月7日中午12時許起至 │ │ │95年12月14日某時止 │95年12月15日下午某時止 │ │ │(聲請書誤載為95年12月15日│(聲請書誤載為95年12月15日│ │ │) │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度毒偵字第2007號 │度毒偵字第200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│ │ 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│判決日期│96年5月30日 │96年5月30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367號 │ 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8月17日 │96年8月17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│ │ │項 │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六月 │有期徒刑五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│ │ │度執字第8725號 │度執字第8725號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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