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5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4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
仟伍百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犯賭博罪,經本
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二八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
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九0號),判處罰金新
臺幣三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
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