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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4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 仟伍百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犯賭博罪,經本 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二八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九0號),判處罰金新 臺幣三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 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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