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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5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減為有 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0月7 日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 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,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823號( 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976號) ,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 ,緩刑3 年,並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7號撤銷緩刑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 用之法律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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