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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檢察官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 ,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應執行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醉態駕駛罪,經判處如附 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 犯罪,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(已減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前 段,刑法第51條第6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罪名(所犯│宣告刑 │犯罪日│最後事實審 │確定判決 │合於中華│減得之│ │號│法條) │ │期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民國九十│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法院、案號│判決日期│法院、案號│確定日期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 │一│服用酒類,│拘役40日,│96年3 │本院96年度│96年4 月│本院96年度│96年5 月│業經本院於96年7 │ │ │不能安全駕│如易科罰金│月12日│交簡字第 │24日 │交簡字第 │24日 │月31日以96年度聲│ │ │駛動力交通│,以新台幣│ │525 號 │ │525號 │ │減字第3666號裁定│ │ │工具而駕駛│1 千元折算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為拘役20日,│ │ │(刑法第 │1 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 │ │185 條之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台幣1 千元折算1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,並已確定在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二│同上 │拘役50日,│96年2 │本院96年度│96年6 月│本院96年度│96年7 月│第2 條第│拘役25│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│月28日│交簡字第 │13日 │交簡字第 │23日 │1 項第3 │日,如│ │ │ │,以新台幣│ │778 號 │ │778 號 │ │款 │易科罰│ │ │ │1 千元折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,以│ │ │ │1 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台幣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 千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折算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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