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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欣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欣固有限公司所違反就業服務法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欣固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 日起(此部分聲請書漏載)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止犯因執 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,五年內 再違反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 字第七○一三號(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○一三 號,應予更正)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○三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,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14 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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