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7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 年度聲減字第65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7月中旬某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
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452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
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266號),判處拘役50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惠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