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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八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、二十五日間 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八四四號(偵查案號: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○七號), 判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,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6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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