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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本件除聲請人所提出附表所示編號4 、7 、11之「犯罪 日期」應分別更正為95年11月19日、95年11月20日、95年12 月7 日外,其餘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 條 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敘明抗告理由,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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