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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??????????居臺北縣瑞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犯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七四九號(偵查案號: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一號), 判處拘役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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