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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9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案件,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96年度聲減字第6595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(下同)96年2 月4 日所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 第3779號(偵查案號:96年度偵字第7395號),判處拘役30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所犯上開罪名,合於減刑,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。本院審核無誤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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