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,已經 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96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 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1年3 月6 日年違反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96年4 月   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1547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388 號)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壹日,並於96年6 月15日確定在案。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 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