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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6年4 月3 日為警查獲採 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,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3564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毒偵字第3791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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