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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0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24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;減刑後 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,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、第 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常業搶奪罪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│ │ │ │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7條(聲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書附表誤載為第325 │10條第1項 │ │ │條第1項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3年9月28日起至93 │93年10月中旬某日起│ │) │年11月26日 │至93年11月27日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機關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及案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號 │案 號│93年度偵字第16843 │94年度毒偵字第2504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444│94年度訴字第987號 │ │實 │ │號 │ │ │審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4年7月26日 │94年7月18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最高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4年度台上字第5765│94年度訴字第987號 │ │決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4年10月20日 │94年9月5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不應減刑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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