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6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0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,犯刑法第二百
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九
五三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
字第二六二二五號等),判處拘役二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
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程欣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