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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7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5年4 月9 日起至同 年月13日(聲請書僅敘明於95年4 月13日)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(聲請書僅敘明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)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1 號(偵查案 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064 號)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( 聲請書疏未敘明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)確定在案,而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幫助詐欺取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爰依同條 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 ,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,依下列規定減刑:一、死刑減為無期徒刑。二、無期徒 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。三、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減其 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。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,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者 ,應於為減刑裁判時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,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、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自自民國95年4 月9 日起至同年月13日(聲請書 僅敘明於95年4 月13日)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 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(聲請書僅敘明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)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064 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(聲請書疏未敘明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)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在卷可佐。茲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減刑, 並依原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,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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