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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8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7 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19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;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 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所列之減刑要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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