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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,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2月11日犯幫助掩飾因自己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罪,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77 號(偵查案 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39 號)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林進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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