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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11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 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 罪,其犯罪時間,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11條,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 │加重竊盜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3年2月。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30,00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94年9月4日 │94年5月14日 │94年8月4日 │ │犯 罪 日 期 │至 │至 │ │ │ │94年11月9日 │94年12月29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板橋地檢94年度偵│板橋地檢94年度核│板橋地檢94年度核│ │ │字第15102號 │退毒偵字第2405號│退偵字第991號 │ │年 度 案 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1435│95年度訴字第592 │94年度訴字第2724│ 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4年12月15日 │95年4月7日 │95年6月9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1435│95年度訴字第592 │94年度訴字第2724│ 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5年1月16日 │95年5月1日 │95年10月24日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 │ │第1款 │第10條第1項 │條例第8條第4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合 │合 │不合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奪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│ │公權期間或罰金額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與編號2、3之罪定│與編號1、3之罪定│有期徒刑部分與編│ │備 註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│號1、2之罪定應執│ │ │3年10月 │3年10月 │行刑有期徒刑3年 │ │ │ │ │10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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