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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(96年度聲減字第6000號)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參 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6月4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384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28 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 6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,已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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