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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四五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犯恐嚇危害安 全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九七二號(偵查案號: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五號) ,判處拘役二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(即新臺幣 九百元)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,有上開案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、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, 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,附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廢止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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