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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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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檢察官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5日犯竊盜罪案件,經 本院於96年7 月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4366號判處罰金新台幣 1 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,並於96年 8 月3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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