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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6459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其所犯前開各罪 ,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 時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 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 │ 有期徒刑6月 │ 有期徒刑4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 │ 95年12月7 日 │ 95年12月7 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│ │ │偵字第908號 │偵字第908號 │ │年 度 案 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 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 96年7 月12日 │ 96年7 月12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 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 96年8 月8 日 │ 96年8 月8 日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第10條第1 項 │第10條第2 項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之刑期期間│有期徒刑3 月,如│有期徒刑2 月,如│ 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 │幣1000元折算1 日│幣1000元折算1 日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 │此二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00 號│ │ │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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