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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45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如附 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數罪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,併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 用之法律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 第10條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 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受刑人【甲○○】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│第1項 │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95年7月21日 │95年7月21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及案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6452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6452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199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997號 │ 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│判決│96年7月13日 │96年7月13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1997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997號 │ 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確定│96年7月30日 │96年7月30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 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│ │告刑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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