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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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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犯藏匿人犯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藏匿人犯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月13日犯藏匿人犯罪,經本 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02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41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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