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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6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恐嚇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5 月16日犯恐嚇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3821號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34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(聲請書 僅載有期徒刑3 月,應予更正),於96年6 月29日確定在案 ,且尚未執行,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、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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