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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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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犯妨害公務執行 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二九九號(偵查案號: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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