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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6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,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6月23日(聲請書誤載為93年「7 月12日」)犯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,經本院 以94年度訴字第83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3年度偵字第11342號),判處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300百元折算1日,緩刑4年,並經本院以96年度撤 緩字第103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,且經撤銷緩刑之宣告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 條 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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