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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93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;又犯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;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;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4 、5 等罪,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、第12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林進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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