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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犯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前,合於減刑要件,爰聲請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 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1 │2 │3 │4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違反保護令罪 │違反保護令罪 │違反保護令罪 │違反保護令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 │ │ │金,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│ │ │1 日。 │1 日。 │1日。 │1日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│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│修正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│修正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│ │ │50條第1款 │50條第2款 │61條第2款 │61條第1款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9月14日 │95年11月18日 │95年7月15日 │95年7月27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偵 查 案 號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95年度偵字第21922 號、│95年度偵字第21922號、 │95年度偵字第17277號、 │95年度偵字第17277 號、│ │ │第27136號 │第27136號 │第18060號 │第18060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後事│案號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│ │實審 │ │簡字第7260號 │簡字第7260號 │簡字第5562號 │簡字第5562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│95年12月18日 │95年12月18日 │96年6月29日 │96年6月29日 │ 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定判│案號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│96年1月26日 │96年1月26日 │96年8月10日 │96年8月10日 │ 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1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1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1月,如易科罰 │有期徒刑1月,如易科罰 │ │ │金,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│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│ │ │1日 。 │1 日。 │1日。 │1日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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