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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16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刑,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。 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4 、5 所示之罪,各減如附表編號4 、5 所 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、4 、5 所示4 罪,均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分別 就附表所列編號1 、2 、3 及編號4 、5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│ │藥品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5年6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 │ │1 第2 項第1 款 │1 項 │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87年4 月中旬至87年4 │民國91年2月6日 │民國91年2 月4 日為警採尿│ │ │月27日止 │ │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起至91│ │ │ │ │年2 月8 日為警採尿前回溯│ │ │ │ │96小時內某時止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及 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查案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年號 │案 號 │87年度偵字第9055、11849 │92年度毒偵緝字第46、47號│92年度毒偵緝字第46、47號│ │度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 │89年度上訴字第991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判決日期│89年9月27日 │92年8月29日 │92年8月29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 │法 院 │最高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 │案 號 │91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 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1年12月27日 │92年9月29日 │92年9月29日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不得減刑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 │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4 │ 5 │ 本欄空白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 │ │ │2項 │1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92年1月13日 │民國91年11月間某日起至92│ │ │ │ │年1 月17日止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及 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 │查案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年號 │案 號 │92年度毒偵字第363號 │92年度毒偵字第363號 │ │ │度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 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判決日期│92年10月29日 │92年10月29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 │案 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 │ 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2年11月20日 │92年11月20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│ │ │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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