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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,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6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409 號(偵查案號: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529 號)判處有期徒 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 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定其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、第2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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