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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6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犯幫助詐欺 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 一三五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○三號),判處拘役五十五日,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,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 日判決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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