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39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 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四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傷害人之身體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,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,由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一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二二四號判決處 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。查其犯罪時間,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裁定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屬實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