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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,如易 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96 年度交簡字第578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5000 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 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減刑要件,爰聲請減刑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 用之法律,即現行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,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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